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档案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交投集团、省港口集团,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现将《江西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档案验收程序,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档案验收是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
第四条 档案验收采用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项目包含基础管理、案卷质量、信息化建设、档案安全等内容。
第五条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档案局应加强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组织预验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由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
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档案收集整理的实际情况,及时组建档案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具体承担验收工作。
第七条 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人员及特邀专家,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的人员担任。
验收组成员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特邀专家原则上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专家库中选取。
第八条 档案验收按照《江西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逐项评分,满分为100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等级;达到80(含80分)~90分的为良好等级;达到70(含70分)~80分的为合格等级;未达到70分,或达到70分以上但“案卷质量”项未达到50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档案验收经验收组综合评分达到合格以上等级为通过验收,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综合评分为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十条 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规定进行项目档案登记(详见附件2)。
(二)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前应归档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四)实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的项目按照《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一般要求》(DA/T 92-2022),完成并通过电子档案单套管理可行性评估。
(五)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实现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参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有关要求设置档案库房,符合“九防”要求。
(六)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自检工作,对照《评分标准》自评达到70分以上(其中“案卷质量”达到50分以上)。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于项目计划竣工验收前3个月,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档案验收申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满足验收条件的,转报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不满足验收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退回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申请档案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
(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3);
(三)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
(四)自检评分表和自检结论;
(五)建设项目档案案卷目录;
(六)实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的项目,提交由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具备评估能力的机构出具的电子档案单套管理通过可行性评估的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所依据的标准;
(四)项目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音像文件等)的形成、收集、整理、编目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案卷数量;
(五)档案信息化体系建设、档案数字化处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开发与使用、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等情况;
(六)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档案验收时准备相关备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负责档案工作机构或部门的相关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网络图;
(二)档案管理办法、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分类及档号编制方案、档案整理细则等制度文件;
(三)合同台账和变更台账;
(四)档案案卷目录、卷内目录;
(五)由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具备评估能力的机构出具的电子档案单套管理通过可行性评估的报告。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档案验收包括首次会、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系统演示、验收组内部会议、末次会等工作流程,由验收组织单位负责召集、验收组组长或其委托的验收组成员主持,验收组全体成员全程参加验收工作,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人员列席相关会议。
(一)召开首次会
1.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及验收议程安排;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3.施工单位(代表)汇报项目档案编制情况;
4.监理单位(代表)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5.验收组成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质询。
(二)现场查验
1.纸质档案:重点检查档案库房楼面承重、设施设备配置、库房温湿度控制及防护措施;
2.电子档案:重点检查电子档案的保管环境、存储、备份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
(三)抽查案卷
重点抽查项目立项审批、征地拆迁、质量检验评定、隐蔽工程记录、重要合同、协议、工程变更及索赔、缺陷处理、竣工图等文件材料;总体抽查数量不低于案卷总量的5%,且不少于200卷。
(四)演示系统
重点检查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情况,档案数字化成果及挂接情况,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收集、整理、归档情况,电子档案管理情况等。
(五)召开验收组内部会议
1.验收组结合检查情况,按照《评分标准》逐项评分;
2.验收组进行综合评分评议,讨论形成档案验收意见;
3.验收组成员填写档案验收工作记录表并在验收意见上签字(详见附件4)。
(六)召开末次会
1.验收组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反馈验收情况;
2.验收组宣读验收意见;
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针对存在问题作出整改承诺。
第十六条 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验收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 通过档案验收并完成整改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印发档案验收意见。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各类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档案的种类和数量,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保管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八条 未通过档案验收的,验收组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按本办法要求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材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材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将提交不真实验收材料纳入该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
2.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3.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4.档案验收工作记录表